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(以下簡稱新住民)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
一、 有關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自105年6月1日起簡化辦理流程,教育部業於107年9月3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70097189號函重申前開政策辦理流程,為申請人持國外國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【畢(結)業證書或成績證明】及切結書,向本府申請採認。前開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。
二、 檢附新住民國外國中小學學歷採認之申請流程表、多國語言流程表及宣傳單各一份。
多國語言流程表.pdf
多國語言宣傳單.pdf